1、虽然我国并非海牙规则的缔约国,但是,海牙规则的制定是在长期的海运习惯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并且经过多年的实践,已为航运界较为广泛地认可,因此,海牙规则可以说是我国海商法最主要的渊源。当然其中有些制度的设置并没有为我国所采纳,因此我国海商法的制定过程还参照了部分维斯比规则以及汉堡规则的内容。
1、而近因原则是指危险事故的发生与损失结果的形成,须有直接的后果关系,保险人才对发生的损失补偿责任。近因原则是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其含义为只有在导致保险事故的近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时,保险人才应承担保险责任。也就是说,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应限于以承保风险为近因造成的损失。
2、人身保险合同的特殊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保险利益原则、最大诚信原则、近因原则以及不可抗辩条款等。这些规定确保了保险合同双方的权益,维护了保险市场的稳定和公平。首先,保险利益原则是人身保险合同中的一项重要规定。
3、“近因原则”是保险公司在理赔时的一项基本原则。按照近因原则,当保险公司的客户发生的风险事故是引起损失的近因时,保险公司才进行理赔。下面,我们就通过一个具体案例,了解一下“近因原则”。 刘先生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同时附加了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一天,刘先生因支气管发炎,去医院求治。
4、您好,人身保险合同的四项基本原则如下:最大诚信原则:指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时,必须保持最大限度的诚意,双方都应遵守信用,互不欺骗和隐瞒,投保人应向保险人如实申报保险标的的主要风险情况,否则保险合同无效。
5、近因是指在风险和损失之间,导致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决定作用的原因,而不是指时间上或空间上最接近的原因。按照近因原则,当保险人承保的风险事故是引起保险标的损失的近因时,保险人应负赔偿 ( 给付 ) 责任。长期以来,它是保险实务中处理赔案所遵循的重要原则之一。
但是公约不适用于以下交易:(1)供私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买卖;(2)拍卖;(3)根据法律执行令状强制出售的财产;(4)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交易;(5)船舶和飞机的买卖;(6)电力买卖。这是考虑到上述交易具有特殊性,需要适用特殊的法规来处理。
所以,这一公约是海上货物运输中有关提单的最重要的和目前仍普遍被采用的国际公约。我国虽然没有加入该公约,但却把它作为制定我国《海商法》的重要参考依据;我国不少船公司的提单条款也采纳了这一公约的精神。所以,《海牙规则》堪称现今海上货物运输方面最重要的国际公约。
内容摘要:《汉堡规则》第一次在国际范围内明确规定了实际承运人制度,我国《海商法》借鉴《汉堡规则》对此制度的规定,制定了我国的海上货物运输中的实际承运人制度。本文试图从实际承运人法律制度的确立,实际承运人制度的概念,责任性质和范围等方面对这一制度作以阐释,并对不完善之处提出建议。
如果按照论文抄袭标准来看的话。海商法也算是抄袭三大公约吧~不过在这里。我们可以讲借鉴~ 海商法就是综合吸收了三大公约的优点。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了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维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海上运输和经济贸易的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海上运输界定】本法所称海上运输,是指海上货物运输和海上旅客运输,包括海江之间、江海之间的直达运输。
2、法律分析:海商法是指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中主要是调整在海上运输中船舶所有人与其他有关各方当事人所发生的民事、商事法律关系。主要内容有:(1)主要调整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海上运输是指海上货物运输和海上旅客运输,包括海江之间、江海之间的直达运输。
3、「相关法条」 本法第176条;《合同法》第54条。 「意思分解」 1 海难救助合同是诺成合同。 2 船长及船舶所有人有签约代表权。 3 注意第176条显失公平条款的变更。
4、值得反思和完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 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船舶在公海上发生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同一国籍的船舶,不论碰撞发生于何地,碰撞船舶之间的损害赔偿适用船旗国法律。
5、【答案】:我国《海商法》第十四章第268条至第276条对海事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作了明确的规定,归纳起来主要有:(1) 对于海事合同争议,适用意思自治原则来确定其准据法;当事人未作选择的,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其准据法。(2) 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船旗国法。
1、我国《海商法》第71条对提单所作的解释是:“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提单中载明的向记名人交付货物,或者按照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物,或者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条款,构成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
2、依该条规定,我国法律要求可被留置的财产应系动产。审理法院认为,提单系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由承运人接收或装船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凭证(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71条),因而不属动产范畴。但审理法院未说明为何此情况下作为凭证的提单不属动产。
3、《海商法》第71条) 简称B/L,在对外贸易中,运输部门承运货物时签发给发货人的一种凭证。收货人凭提单向货运目的地的运输部门提货,提单须经承运人或船方签字后始能生效。是海运货物向海关报关的有效单证之一。
4、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提单是作为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处理运输中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依据。
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71条规定:“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应用 1.货物收据。提单是承运人签发给托运人的收据,确认承运人已收到提单所列货物并已装船,或者承运人已接管了货物,已代装船。
6、海运提单Marine Bill of Lading or Ocean Bill of Lading,或简称为提单Bill of Lading, B/L,是国际结算中的一种最重要的单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1憨93年7月1日施行第71条规定:“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1、船舶发生碰撞,是由于一船的过失造成的,由有过失的船舶负赔偿责任。船舶发生碰撞,碰撞的船舶互有过失的,各船按照过失程度的比例负赔偿责任;过失程度相当或者过失程度的比例无法判定的,平均负赔偿责任。
2、碰撞造成第三人财产损失的,各船的赔偿责任均不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比例。互有过失的船舶,对造成的第三人的人身伤亡,负连带赔偿责任。一船连带支付的赔偿超过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比例的,有权向其他有过失的船舶追偿。
3、一般而言,船舶碰撞全面赔偿一般包括侵害财产权的损害赔偿、人身伤亡的损害赔偿和采取预防措施的费用等。 但是全面赔偿原则在 海商法 中受到海事索赔责任限制制度、对物诉讼制度、过失责任制度等的限制。
4、《海商法》第273条第2款规定:“船舶在公海上发生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该法第275条本来是关于一般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规定,但也适用于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责任限制,按该条规定:“海事赔偿责任的限制,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3)船旗国法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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